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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主张2012年3月30日与被告下属单位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承建的天津**中心二期工程项目提供不同型号两通阀、平衡阀。2015年4月8日,双方以《往来款项征询函》的方式确认原告向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分公司提供两通阀、平衡阀总货值1441530.59元,已付货款820000元,尚欠货款621530.58元。现原告就上述货款未得到偿付,故起诉被告中建**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要求给付上述货款621530.5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系经工商局注册的分公司,具有主体资格。与原告签订合同的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公司安装分公司未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系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公司下设机构,不具主体资格,故此原告依据与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公司安装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向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主张货款权利,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6元,已收取5008元,退还原告天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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