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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商**海唐官屯支行与李*、李*、李*、季**、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农村商**海唐官屯支行(以下简称农商**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李*、李*、李*、季**、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农商**支行申请再审称:农商**支行与各被申请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据是真实的,农商**支行依约将贷款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借款人,因此各被申请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仅凭各被申请人单方陈述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李*、李*、李*、季**、孙**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农商**屯支行的再审请求。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发放的贷款,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农商**支行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商**支行申请再审主张其已经按照各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通过现金方式向借款人实际支付了借款款项,但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其未实际发放贷款驳回其诉请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农商**支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天津农村商**海唐官屯支行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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