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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天津**筑公司、天津**筑公司第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天津**筑公司、天津**筑公司第七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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