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天津分行与被告周*、苏*、赵**、孙**、天津开**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开**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安**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齐*与天津市社**西青分中心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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