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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与天津市社**西青分中心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与被告天津市社**西青分中心、第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新大洲本**分公司工伤保险行政核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所诉的争议事项已解决,本案已无审理的必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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