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4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红桥支行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等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347955.79元及支付利息、罚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查询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陈**等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4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