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红桥支行与陈**、张*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4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红桥支行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等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347955.79元及支付利息、罚息的义务。

本院认为

经查询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陈**等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4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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