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天津市长龙液化石油气设备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原适用简易程序,后经审查,发现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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