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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5)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及其辩护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日9点45分左右,被告人魏**驾驶牌照号为冀J×××××的“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无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无名路与祠堂路交口处时,与由西向北转弯的王*驾驶的载乘被害人王**、陈**、朱**、徐**的牌照号为津G×××××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且被害人王**的亲属已谅解被告人魏**。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魏**的身份及无前科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和被告人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本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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