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一×与被告钱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对该案本院无权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