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亚光耐新精密注塑(天**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工商注册及主要营业地均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天津**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与亚*耐新精密注塑(天**限公司无关,天津**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亚*耐新精密注塑(天**限公司(原名称为亚*耐普罗精密注塑(天**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津港公路微电子工业园区微五路5号,故天津**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