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于二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上诉人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