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天津宇**有限公司、刘*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何**诉被告天津宇**有限公司、刘*、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5元(预交)、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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