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何**诉被告天津宇**有限公司、刘*、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5元(预交)、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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