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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白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与被告白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白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诉称,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白*×,现年5周岁。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白*×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然离婚后,被告始终未抚养孩子,白*×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告与被告协商变更抚养关系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子白*×变更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白一×辩称,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协议离婚时双方已经确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归我,原告每周看一次孩子,而我去原告处接孩子的时候没有接来。从离婚协议开始时,原告就已经违反了离婚协议的规定,因为离婚协议上约定孩子由我抚养我才同意承担全部债务,不然应该由原告和我一同承担债务。原告以前在大港法院起诉过我,也是要求变更抚养权,我向法院提交了我多次去接孩子的录像,第一次起诉驳回了原告的诉请,第二次原告自己撤诉了。我有自己的住房,我的收入也比较稳定,我认为我现在的条件对于抚养孩子没有问题。原告陈述的我的不确定性都没有定性。我之前一直没有给孩子抚养费,是因为孩子应该由我抚养,不存在给抚养费的问题。另外,我可以把孩子的户口迁到市中心亲戚的户口上,便于孩子上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龙**与被告白一×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白二×,现随原告龙**生活。2011年11月25日,原告龙**与被告白一×因感情不和,在天津**民政局协议离婚。就子女抚养事项,双方约定如下:婚后育有一子白二×(1.5岁)由男方抚养,女方不给生活费。离婚协议签订后,婚生子白二×一直跟随原告龙**生活。2012年9月5日,被告白一×在天津**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龙**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婚生子白二×交与被告白一×抚养。该院于2012年11月19日出具(2012)滨港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以被告白一×所处经济和生活状况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不能保证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由,驳回被告白一×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以被告始终未尽抚养孩子的义务为由,来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以上述辩称理由要求驳回原告诉请。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获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白*×由被告抚养。被告负有履行抚养白*×的义务。现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被告未履行抚养白*×的义务,导致白*×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且白*×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具备抚养白*×的能力和条件。考虑到被告工作不稳定、尚欠大量债务未还、长期未与白*×共同生活和根据天津**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滨港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白*×不适宜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原告请求将白*×变更由原告抚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就抚养费数额,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和白*×的实际支出情况,本院酌定抚养费每月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原告龙**与被告白一×之婚生子白**变更由原告龙**抚养。被告白一×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给付白**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白**年满18周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白一×承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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