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天津市**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被告答辩中提出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是适格的被告。为此,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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