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层装饰(北京)**分公司与被告于浩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尚层装饰(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层装饰(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尚层装饰(北京)**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张**与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天津**堡包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天津中天**务有限公司、天津**服饰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天津津**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佳**限公司、元一×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与天津市**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与白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天津崇**有限公司、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华**有限公司与天津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