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2015年3月17日受理,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以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天津中天**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天津**服饰店的委托代理人史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