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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大地财**坊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大**廊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且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依法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主张本院没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不予认可,且本案由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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