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天津**限公司,天津**限公司龙城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天**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0号增16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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