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津河北支行与天津祥**限公司、天**发区新发房地**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祥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发区新发房地**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裴**于2015年3月1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天津**双峰道紫来花园B座10-B4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祥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发区新发房地**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05)一中执裁字第31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天**发区新发房地**限公司坐落于南开区紫来花园B座10-B4的房屋。对此,案外人裴**提出异议,并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主张上述房产归其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案外人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天津**双峰道紫来花园B座10-B4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因此案外人裴**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查封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裴**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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