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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高*,年月日生育次女高*。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原告勤俭持家,为家庭任劳任怨付出。2000年后,被告染上赌博酗酒恶习,常常因喝酒耽误工作,更有甚至,被告经常在酒后对原告及女儿进行殴打,致使原告以及女儿受伤。此种情形已经持续了十几年,原告也曾多次劝导被告不要赌博喝酒。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改掉恶行,但被告最终未能兑现承诺,至今仍然赌博酗酒。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家庭和谐,且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女高*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确实存在饮酒恶习,但被告也意识到了其自身存在的问题,愿意戒酒,不希望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高*,于年月日生育次女高*。原告曾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共同生活,2016年2月14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1994年即已登记结婚,结婚已22年,且已育有二女,已经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双方应本着尊重、宽容、理解的态度正确处理双方矛盾,积极充分的沟通,被告亦应积极改掉喝酒等恶习,取得原告谅解,相信双方矛盾是可化解的,夫妻感情亦能逐渐深厚。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分居时间等因素,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与被告高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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