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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孙**、刘冠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刘**、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5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姬翔,上诉人刘**、郑**,被上诉人吴**的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中国**天津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旭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作为津M×××××号事故车辆所有人,其对损害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被上诉人吴**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数额,属于本案基本事实,原审法院就上述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57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4元,退还上诉人孙**300元,退还上诉人刘冠军517元,退还上诉人郑**51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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