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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嵩**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天津嵩**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天津嵩**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天津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嵩**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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