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江苏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25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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