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25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恒**有限公司、天**光农场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农村商**海中心支行与李**、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静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商混分公司与廊坊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肖**、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李**、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天津健隆**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天津健隆**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巴**与天津健隆**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