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恒**有限公司、天**光农场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恒**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红光农场、被告**农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3月16日,原告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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