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静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刘XX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现原告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