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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肖**、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肖**、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涉案的两张借条历经两次司法鉴定,但鉴定意见截然相反。二审法院对于再审申请人要求再次选定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缺乏法律依据,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两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有误。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只是概括而抽象的概述,并没有检材与样本比对特征表,正文之后更没有附件,不具备鉴定规范要求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不具有证明力。本案前后两个司法鉴定机构采用相同样本,但鉴定意见截然相反,故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不具同一性和唯一性,不应作为本案判决依据。另外,再审申请人已支付了鉴定费用,对于外出鉴定服务相关费用不应再行承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两审民事判决,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肖**、魏**共同答辩称,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是国家级鉴定机构,是经本案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抽签形式共同选定的,其鉴定过程标准、检材充分,鉴定人员当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准确,不存在鉴定程序违法的情形。再审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周*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魏**离婚后,魏**之姨母肖*华持两张借条诉请再审申请人与魏**归还借款。一审法院委托的天津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其中一张借条中的签名字迹非周*书写,对另一张借条无法出具鉴定意见。后肖*华、周*共同申请重新鉴定,且周*特别承诺以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作为依据,一审法院遂主持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国家级鉴定资质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为鉴定机构。该研究所依鉴定程序调取了周*2009年8月前后的签名作为新增样本与本案检材进行比对后,出具了涉案借条系周*本人书写的鉴定意见。鉴定人于一审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并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因周*未能就其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以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两审法院对其再次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判令周*与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由周*支付相应鉴定费用是正确的。周*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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