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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五金经营部与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滨**五金经营部与被告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津市滨**五金经营部诉称,原告为被告承包工程供应小五金材料,至2015年7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4000元,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对欠款数额进行确认,并承诺尽快还款,但至今被告未还款,故成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为被告户籍地,原告明确表示被告现不在户籍地居住,又不能提供被告居住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市滨**五金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退还原告天津市**祥顺五金经营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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