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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铁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张**与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原审被告同意,且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张**撤回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9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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