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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帝涂料科技(上**限公司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9月22日,狮帝涂料科技(上**限公司向韩**提供涂料,价值52820元。狮帝涂料科技(上**限公司提供2014年1月9日和2014年3月5日出库单证实韩**将价值25257.6元的涂料退回狮帝涂料科技(上**限公司。韩**主张狮帝涂料科技(上**限公司提供给韩**涂料,不是销售,而是提供给韩**试用,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狮帝涂料科技(上**限公司向韩**提供了涂料,韩**主张此涂料不是销售给韩**,而是提供给韩**试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应认定狮帝涂料科技(上**限公司与韩**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狮帝涂料科技(上**限公司与韩**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享受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狮帝涂料科技(上**限公司向韩**提供了涂料,韩**应承担给付狮帝涂料科技(上**限公司货款27562.4元的民事责任。狮帝涂料科技(上**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狮帝涂料科技(上**限公司货款27562.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由韩**承担,此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在没有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情况下,以超出管辖权异议期为由,违法管辖本案。上诉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位于河南省,原审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而未能移送,存在严重错误。另外,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涂料是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试用的,双方并非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狮帝涂料科技(上**限公司同意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在原审审理期间提供了销售单,证明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涂料是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试用的,上诉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上诉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主张涂料是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试用的,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就该主张并未提供证据,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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