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均与被告河**有限公司、被告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均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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