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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郑**(7周岁),由于感情不合,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2014年5月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于2015年3月起诉离婚,贵院于2015年5月8日驳回原告离婚请求,时隔六个月,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郑**(7周岁)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方**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并不是经常吵架,吵架也是因为原告有事隐瞒被告造成的。如果判决离婚,被告请求抚养孩子,并由原告给付被告300000元。因为被告和孩子在娘家居住时,原告也没有给过生活费。原、被告共同生活时被告流产过4次,原告也没有照顾被告,被告现在身体一直不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在广东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郑**。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导致分居。2015年3月27日,原告以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未共同生活,夫妻矛盾亦未化解,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另查,婚生子郑*×自2015年3月由原告抚养至今。被告现租赁房屋居住,且租期将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和原告举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享有离婚自由的法律权利。本案中,虽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本院此前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夫妻矛盾依然存在,且双方已经分居,故本院认定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郑**,现随原告共同生活且已入学,已经形成一定的生活习惯,适应了目前的成长环境,故随原告继续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放弃主张抚养费,本院予以认可。由于被告居住存在困难,故本院酌定原告给付被告20000元生活帮助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20000元一次性生活帮助费用;

三、婚生子郑**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可探视郑**两次;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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