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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原、被告婚前婚后夫妻关系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的性格弱点逐渐暴露出来,具体表现为大男子主义,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对原告父母极不尊重,特别是近来,被告不顾原告剖腹产后的身体不适,要求夫妻生活而引发矛盾危机,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撒一×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3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要求被告回答为什么会发生这些问题,被告自书材料一份,证明原、被告在性格、处事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异,被告承认自己有大男子主义;

证据2、2015年9月2日被告写的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自己认识到在行为上对原告有过错,保证今后任何事情对原告都不隐瞒,有什么事与原告好好商量,坦诚相见,恳请原告谅解;

证据3、2015年9月9日被告写的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承认私自办理信用卡,私自在外借债,吵架后离家出走;

证据4、购买家具、家电的票据、装修费收条及邮储银行的取款凭单复印件共15张,证明购买家具、家电的时间为2014年3月左右,包括房屋的装修费用都是原告父母出资。

被告辩称

被告撒××辩称,原、被告彼此非常了解,感情基础很好,很少吵架。原告称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不尊重其父母,不顾原告剖腹产后的身体不适,要求夫妻生活而引发矛盾危机,根本没有此事,完全是原告自己的臆想。婚后被告没有勉强原告做过任何一件事情,原、被告就是因生活习惯、生活方式及家庭琐事发生过口角,并无太大的矛盾。原告过生日,被告还想着给原告送花、买好吃的,被告写保证书是为了哄原告高兴。原、被告应对家庭负责、对孩子负责,珍惜双方的缘分、婚姻,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撒××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撒一×。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因生活习惯、生活方式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由于未能及时妥善地化解,致使双方的矛盾逐渐加深。2016年1月6日,原告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何幸福、美满的婚姻,都需要夫妻双方的用心经营、共同努力。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虽常因生活习惯、生活方式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双方以家庭利益为重,互相信任,互敬互爱,多为对方着想,多为孩子着想,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求同存异,双方并非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对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郭**与被告撒××离婚。

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原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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