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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张**(3周岁),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争吵,虽经调解多次,仍无和好迹象,双方均已身心疲惫,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与被告协商离婚,因财产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3周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虽有争吵,但被告认为都属于正常现象,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况且,我们之间还有一个这么小的孩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也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张**。现原告以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双方已分居一年,原、被告之间没有信任,不能有效沟通,出现矛盾无法调和,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虽有争吵,但都属于日常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且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幸福美满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共同维系。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女,感情基础是牢固的。日常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都是夫妻共同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其非常珍惜与原告的这段婚姻。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主动承担起家庭义务,多与原告沟通,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只要原、被告以家庭利益为重,互相信任,互敬互爱,多为对方着想,多为孩子着想,各自改正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求同存异,双方并非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对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潘**与被告张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546.5元人民币,由原告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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