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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长**有限公司与寿光**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长**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树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起诉后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扣押被告寿光**有限公司所属的“瀚邦99”轮,并责令被告提供人民币98万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担保。本院于2015年8月8日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94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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