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奥辉**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以案件所涉纠纷已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奥辉**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7元,由原告河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