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长**有限公司与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申请人天津市长**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王**所属的坐落于秦皇**区湾海一号4栋609号(房权证:秦房字第000051379号)、秦皇**区湾海一号4栋906号(房权证:秦房字第000039538号)房屋相关手续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