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王**、王**、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1998年原、被告登记结婚,2000年婚生一女。由于原告长期在国外工作,被告信奉教派,对家庭疏于照顾,对公婆也未尽到孝敬义务,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至其大学毕业;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陈述的理由不属实,原告是经常在海外工作,但回家后都是被告干家务。被告和公婆之间有矛盾,被告信仰教派也是为了化解和公婆之间的矛盾,更好的服务家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刘**。婚后原告长期在国外工作,被告与公婆存在矛盾,现原告以得不到家庭温暖,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素。原、被告既然已经结婚,就应当承担起维护家庭和睦、稳定的责任,不应草率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十多年并生有子女,夫妻感情牢固,虽然有时发生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今后双方彼此关心、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夫妻间矛盾可以化解,夫妻关系能够得到改善。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