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唐山海**限公司与被执行**电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审理经过

唐山海**限公司与福安**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厦**法院作出的(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福安**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船舶、银行存款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执行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厦**法院作出的(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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