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泉州**限公司二案船舶扣押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天津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泉州**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二案,天**法院(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2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泉州**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博**有限公司供油款人民币35799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5元。因被执行人泉州**限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供油款人民币22136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5元,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0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泉州**限公司所属的中国籍“力诚2”轮予以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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