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津大港支行与天津市中和信诚会**限公司、天津市中和信税**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津大港支行与被告天津市中和信诚会**限公司、天津市中和信税**有限公司、中**(天津)房**有限公司、天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秀街78号院内的3幢砖混结构建筑,均为原告自建房产,且是原告的原营业办公场所。原告于1998年搬入新办公楼后,该院内房产处于闲置状态。现被告天津市中和信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中和信税**有限公司、被告中通诚(天津)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天**有限公司共同占用了原告上述房产中院内西侧的食堂作为其办公场所。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离现办公地点,将房屋归还原告。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秀街78号房产享有所有权。

经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并没有该房产的产权登记记录。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诉争房产享有所有权,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人民币,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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