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津滨海分行诉被告纵横、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746284.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招商银**天津分行出具的金额为746284.81元的担保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纵横、杨**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46284.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