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渤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刘**、郭**、陈**、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渤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渤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陈**与蓟县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招商银行**滨海分行与徐**、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卞**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天津住**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天津民**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凝土构件厂与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招商银行**滨海分行与纵横、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招商银行**滨海分行与纵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