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宁**有限公司与张**、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王**、安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王**、安立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王**、安立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王**、安立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保全费919元,合计1839元由原告天津**品有限公司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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