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乔*与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803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王**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产权手续,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19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