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产业协会诉被告天津市红桥区茗茶苑茶行、天津**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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