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天津市北**司和平区分公司、北国**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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