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宋**、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4元(未交纳),减半收取1582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朱**与魏*、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齐**与天津市北方**司和平区分公司、北国**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天津**业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天津**业公司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天津精**修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君**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天津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云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