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君**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获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顾**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天津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云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与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等与王**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王**等与王**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北京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