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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王**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路×、王**因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海淀区x镇x号原宅院的相关权益为王x、胡*夫妇及子女所有;该宅院拆迁时,王**、路×、王**与胡*均为被拆迁安置人,相关的拆迁补偿利益由王**、路×、王**领取。因王x去世后,未进行析产、继承,故王x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原宅院拆迁后取得的相关权益进行分割的权利。

胡*、王**因王**与王**、路×、王**意见一致将王**列为被告。王**非被拆迁人,拆迁所得款项亦未由王**领取,王**在本案中作为家庭财产共有人和王x的继承人,虽其在一审审理中表示与王**、路×、王**共同承担权利义务,但其若未放弃相应利益,法院应对其释明权利、义务。

另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12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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