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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一×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涉及工作、生活、孩子、双方父母等问题时常争吵,并发展到冷战,后由于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暧昧,双方长期吵打,被告的种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双方冷静后经多方劝导,均承认婚姻无法持续,并长期分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顾*×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共同财产和债务依法分割;婚前所购家具、家电均由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婚姻期间双方感情很好,××××年××月份双方还在商量生育子女,2015年5月份,原告和异性外出旅游,在网上发布亲密照片,被告得知后为挽救婚姻和原告争吵,虽有某些过激的行为,但是是在冲动之下所为,不是被告本意,希望原告能够考虑双方感情,考虑双方的父母、孩子,不要因为几个月的争吵就破坏了家庭,造成双方家庭的悲剧,如果原告能改正错误,被告也能同时改正自己的错误,双方求大同,存小异,应各自给对方一个机会,综上不同意离婚。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手机截屏照片复印件5张,证明被告盗取原告的网络应用账号,在朋友圈发布攻击言论。

2、照片复印件2张,原告称拍摄于2015年11月11日原告父母家中,证明被告曾在原告父母家闹事并打砸物品。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但上述事件是在被告发现原告出轨行为之后,情绪激动之下所为,是人之常情,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陈述,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30日育一子顾**。原告称双方于2015年4月底,因被告经常怀疑原告有外遇而经常争吵,导致双方分居至今。被告称双方于2015年6月初开始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至今,共同生活至双方分居前,并育有子女,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虽然在处理家庭矛盾过程中具有过激行为,但其行为目的仍是为维护婚姻关系及家庭和睦,且庭审中被告表示能够改正,被告的上述行为不足以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应当靠原、被告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关怀体贴共同创造,只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互相体谅和理解,互敬互爱、互相尊重,遇事协商处理,注意礼让,共同维系已经建立起的家庭,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顾**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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